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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在于让纪律的 “戒尺” 与法律的 “准绳” 各归其位、协同发力。从防城港市 “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 事件的规范处置,到湖北省通报的党员干部赌博案例中潜藏的纪法失衡风险,两起典型事件共同指向一个关键命题: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追责,必须坚决破除 “以纪代法”“以罚代刑” 的倾向,以纪法分明的治理逻辑守护法治权威与公平正义。唯有让违纪者受纪律惩戒、违法者担法律责任,才能筑牢公职人员行为边界,夯实法治中国的根基。
防城港 “亮证事件” 的处置,堪称 “纪法双施” 的正面范本。对冒用行政执法证的侯某某,公安机关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 5 日,坚守 “违法行为必受法律追责” 的底线,未因牵涉公职人员而 “降格处理”;对未妥善保管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黎某,纪检监察机关以 “党内警告处分”+“注销执法证” 的纪律惩戒,回应了公职人员 “纪律严于法律” 的特殊要求;对 6 名履职不力的公安干警,从批评教育到党内警告的分层处置,精准锁定 “沟通不规范”“审批把关不严” 等违纪失责行为,未混淆纪律与法律的边界。这种 “违法行为用法律惩戒、违纪失责用纪律约束” 的分层逻辑,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又体现了纪律的严要求,让公众清晰看到 “纪法各有边界,追责必有依据”。
反观湖北通报的党员干部赌博案例,却暗藏 “以纪代法”“以罚代刑” 的风险隐患。松滋市副镇长程以东聚餐时赌钱、仙桃市校长李志虎春节期间打麻将赌钱,仅以 “党内警告处分” 了结;即便是鄂州市丁建工作日赌博、潜江市王贵学长期参与 “六合彩” 赌博,也仅获 “罚款 500 元 + 党内警告”“拘留 11 日 + 党内严重警告” 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赌博 “情节严重” 可处 10 日以上拘留,《刑法》更明确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 需追究刑责。但案例中,“长期参与六合彩” 是否涉 “营利目的”、“工作日赌博” 是否属 “情节严重” 等关键问题未被深入核查,仅以 “罚款 + 党纪处分” 草草收场,实质是用纪律的 “柔性约束” 替代了法律的 “刚性惩戒”。这种处理倾向若蔓延,极易传递 “公职人员违法成本低” 的错误信号,埋下更大风险隐患。
其一,放纵违法成本过低,诱发 “破窗效应”。 公职人员手握公共权力,其行为具有更强的示范效应,若违法后仅受纪律处分或小额罚款,实质是降低了违法 “门槛”。湖北案例中,党员干部赌博后 “罚款五百元、党内警告” 的处理,与赌博行为可能衍生的 “权钱交易”“挪用公款” 等风险相比,惩戒力度明显不足。现实中,不少公职人员从 “小赌怡情” 滑向 “大赌败家”,根源往往是初期违法未被依法严惩 —— 当 “违法成本” 低于 “违法收益”,当 “纪律处分” 轻于 “行为危害”,难免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而防城港事件中,对侯某某的行政拘留、对 6 名干警的分层追责,恰恰通过 “精准惩戒” 遏制了风险扩散,形成 “违法必受严惩” 的警示效应。
其二,模糊纪法边界,消解法治权威。 纪律是公职人员的 “特殊要求”,法律是全体公民的 “普遍底线”,二者不可混淆、更不可替代。公职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 “关键少数”,其守法状态直接关系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湖北案例中,对 “长期参与六合彩赌博” 的王贵学仅处 11 日拘留,对 “工作日赌博” 的丁建仅罚款 500 元,未充分体现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的 “从重评价”;反观防城港事件,对侯某某的法律追责、对黎某的纪律处分泾渭分明,让公众看到 “法律面前无特权”。若公职人员违法可 “以纪代罚”,会让公众产生 “权力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的误解,动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法治根基。
其三,弱化治理闭环,纵容制度漏洞。 有效的治理,既要 “惩处个体” 更要 “修复系统”。“以纪代法” 往往满足于 “处分几个人、通报几起案例”,却忽视了对违法背后制度漏洞的深挖。湖北案例中,公职人员为何敢在农庄、茶楼公开赌博?是否存在 “监督缺位”“有人庇护”?这些问题若仅靠难以查清,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的深入调查,才能揭开 “赌博社交” 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而防城港事件在追责的同时,明确要求相关单位 “深刻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 “查处 — 整改 — 规范” 的闭环。实践证明,缺少法律追责的 “浅表层处理”,难以触及问题根源,制度漏洞始终存在,类似问题难免 “按下葫芦浮起瓢”。
精准界定纪法边界是前提。 必须明确:违纪行为是违反党内法规或公职人员纪律的行为(如履职懈怠、保管失职),应受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违法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如冒用证件、赌博赌资较大),应受行政处罚;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如聚众赌博、滥用职权),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防城港事件中,侯某某 “冒用证件” 属违法、黎某 “保管失职” 属违纪,界限清晰;湖北案例则需进一步核查:王贵学 “长期六合彩赌博” 是否涉 “聚众赌博”,丁建 “工作日赌博” 是否达 “情节严重”,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必须启动司法程序,避免 “以党纪替代刑责”。唯有在调查中厘清行为性质,才能让每一次追责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完善纪法协同机制是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需建立 “线索共享、联合核查、结果互通” 的协作流程: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时,若涉公职人员,应同步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违纪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城港事件中 “公安先处罚、纪检后追责” 的流程,湖北通报中 “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办” 的要求,都体现了协同思路,但需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避免 “都管都不管” 的真空地带。比如对公职人员赌博案件,公安机关需明确 “赌资较大”“情节严重” 的量化标准,纪检监察机关需依据法律结论精准作出纪律处分,实现 “纪法双查”“无缝衔接”。
强化公开透明与源头治理是保障。 追责过程与结果的公开,是防范 “以纪代法” 的 “阳光防腐剂”。防城港事件详细通报 “违法行为 — 法律处罚 — 违纪行为 — 纪律处分” 的全链条,湖北案例公开 “赌博事实 — 处理依据”,均以透明消解疑虑。未来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说明 “为何如此处理”“法律依据与纪律依据是什么”,让公众看得懂、能监督。同时要深化源头治理:对防城港事件暴露的 “执法证管理漏洞”,需完善证件申领、保管、注销全流程规范;对湖北案例反映的 “赌博社交” 风险,需建立公职人员社交行为报告制度,加强对茶楼、农庄等场所的监管,从思想教育、制度约束两方面切断违规违法诱因。
法治中国的建设,从来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置中。从防城港 “亮证事件” 的规范处置,到湖北赌博案例的风险警示,我们愈发清晰认识到:公职人员追责,既不能让纪律 “越位” 替代法律,也不能让法律 “缺位” 纵容违法。唯有坚守 “违纪必纠、违法必惩” 的原则,让纪律的 “戒尺” 管住公职人员的特殊义务,让法律的 “利剑” 斩断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才能让每一份权力都在纪法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