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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或“ ”)接受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本次激励计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 1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归属、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处理。
首次授予部分:1、首次授予中 3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 获授尚未归属的合计 22,896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全部作废失效。 2、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评级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结合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合计 8,366 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作废失效。 3、剩余 11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级 为 A/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预留授予部分:1、预留授予中 10 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 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合计 25,350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全部作废失 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