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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分期实施上述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之第2、3、4项以外的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述规定。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分公司、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将其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