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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层面存在共性,二者均涉及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但需明确的是“客观上占有财物”的外在表现,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并无必然对应关系,不能仅凭财物被实际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因此,辩护律师开展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在于论证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相关的关键事实,包括行为人履约能力、资金实际流向、是否存在逃匿行为等,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链断裂。例如肖某案中,侦查机关未对肖某公司市值、资产状况进行审计,无法确认其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黄某案中,公诉机关既无证据证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继续主张债权,也未能排除“双方存在倒账”的合理怀疑;赖某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实赖某 “债台高筑” 及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的核心事实。
2)指控逻辑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若存在明显瑕疵,将被法院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事后未还款”直接推定“事前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明确指出,事后履行不能可能源于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不能反向倒推事前主观故意,需结合行为时的心态综合判断,如郭某子案中,公诉机关该推定逻辑被认定 “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依据非司法解释文件直接定罪,若指控依据为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非司法解释性文件,且该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如曾某案中,抗诉机关依据金融犯罪相关座谈纪要指控普通诈骗),法院会认定指控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而言,法院认定诈骗罪中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本质是对“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当事人权益救济路径的合理性” 的综合考量。辩护律师开展诈骗罪无罪辩护时,可从上述五个维度精准切入,通过收集行为人“确认债务、积极履约、无逃匿行为” 等关键证据,着力论证 “被害人可通过民事途径充分维权”,同时反驳公诉机关 “客观归罪”的指控逻辑,进而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助力实现无罪辩护的核心目标。